背書轉讓

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因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背書轉讓效力

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

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是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於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而取代背書人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這是轉讓背書所產生的主要效力,它不僅意味著移轉因票據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背書人的償還請求權、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等,還意味著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的一切票據權利,不受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並受到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使被背書人處於比普通債權人更強的地位。


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

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又叫資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證明其背書具有連續性,票據法上即推定其為正當持票人並享有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因此,轉讓背書成立以後,持票人請求付款人付款時,只需證明其票據背書在形式上具有連續性;付款人付款時只需審查票據背書是否具有連續性。如有證據證明持票人是出於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取得票據,則可以排除背書連續所產生的證明效力。

 

 
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

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是指背書人對於被背書人及其全體後手負有擔保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因為票據具有流通性,為了提高票據的兌付率,票據法特別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同時票據法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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