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註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併、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
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
記載的事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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