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註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併、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MAA智庫百科
借款 信用貸款-八大當舖 專業資訊
信貸 借款王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