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無擔保貸款定型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本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消費無擔保貸款定型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主要重點說明如次:

一、消費無擔保貸款定型契約應記載事項,全文共計十四點:

(1)         明定借款金額或額度、借款之交付及動用方式、借款期間。(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

(2)           明定借款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第四點、第五點)

(3)           明定借款利率調整之通知,及未告知時之利率計算方式。(第六點)

(4)           明定金融機構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資料之範圍、責任與義務。(第八點)

(5)           明定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有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之義務與責任;另借款人同意金融機構將與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依法令規定委外協助處理,金融機構應督促受委託人資料利用保密之責任。(第九點、第十點)

(6)           明定適用於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處理機制之情形。(第十四點)

二、消費無擔保貸款定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全文共計八點:

(1)         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第一點)

(2)           明定對已簽具借據者,不得為確保債權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本票。(第二點)

(3)           明定借款利率不得約定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第三點)

(4)           明定有利於借款人之廣告事項應為契約之內容,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第四點)

(5)           明定不得以定型契約條款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給付違約金,但另提供優惠貸款條件及限制清償期間者不在此限。(第五點)

(6)           不得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授權金融機構得隨時查調課稅資料。(第六點)

(7)           明定承作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貸款業務時,不得約定未經商品或服務提供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撤銷(終止、解除)付(撥)款委託。(第七點)


消費無擔保貸款定型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

條文

說明

一、(借款金額或額度

借款契約屬「一次撥付型」者應明定借款金額;借款契約「循環型」者,應明定「借款金額或額度

前項借款金額或額度應載明幣別,未載明幣別者,推定為新台幣

 

參照實務作業,契約類型分一次撥付型及循環型,分別約訂借款金額或額度

 

二、(借款之交付及動用方式)

借款之交付及動用方式,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金融機構應依實際產品類型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於乙方撥入甲方指定在_____銀行之______存款第_____號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循環型

於本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甲方憑存摺及取款憑條、電話語音轉帳或網路轉帳,在甲方於乙方開設之_____存款第_____號帳戶(以下簡稱「循環動用借款帳戶」)內由甲方循環動用,並於甲方提領時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三)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

於乙方直接將借款金額撥付至甲方指定受款廠商於____銀行之______存款第_____號之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但相關買賣或服務提供契約經甲方依法撤銷或解除者,本借款金額視為未交付。

配合契約類型,並符合與商品或服務結合貸款業務之實務需要,明定借款交付方式及動用方式。並就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之借款支付方式,為確實保護消費者,規定相關商品或服務提供契約經其依法撤銷或解除時,本借款金額視為未交付,換言之,本貸款契約因物之交付未完成,而不生效力。

 

 

三、(借款期間)

借款期間契約之類型,區分為以下二種,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本借款期間╴╴年╴╴月,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二)循環型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一年。契約期限屆滿前乙方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滿之15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甲方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

 

配合契約類型及實務作法,明定借款期間、始日與末日及循環型借款屆期金融機構不同意續約之通知責任及其未通知時消費者得主張之權利

 

四、(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借款利息之計付方式如下,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選擇記載:

(一)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加年利率計算(即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加年利率計算(即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___(請銀行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代表、透明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依各銀行之規定或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1年(含閏年)以365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____(請銀行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12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1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1年(含閏年)以365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365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一、配合契約類型及實務作法,借款利息計付方式,明示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之內涵及按日計息與按月計息不同。

二、參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明定採限制清償期間之貸款條件及利率計算方式,由雙方議定

 

 

五、(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年╴月╴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年(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息。

(六)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  款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款日起__年(或__月)內提前___________(請銀行敘明係「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_

定本息攤還方式,並參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公壹字第0九一000八六九一號關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六點規定,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由借款人勾選;其中規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之方式計收。

 

 

六、(利率調整之通知)

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乙方應於  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惟政策貸款如因政府法令規定調整者,不在此限。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以╴╴╴╴╴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電話通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借款利率調整時,金融機構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預告外,並應與借款人約定其他告知方式

二、利率調整時,金融機構未告知時之利率計算方式,以及借款人得金融機構索取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表。

 

 

七、(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與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之住所或通信處所或乙方之營業有變更者,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借款人住所與金融機構之營業所變更時之告知義務。至未通知之法律效果依民法第九十五條有關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規定辦理

 

八、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甲方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因業務所需,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得隨時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甲方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甲方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與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惟乙方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請求前述機或單位回復原狀。

甲方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為債權讓與之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之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員等建檔使用,但乙方應督促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員洩漏資料時,甲方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因此所受損害,乙方及其債權受讓人、債權鑑價查核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乙方處理上述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明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借款人(含連帶保證人)資料時之責任與義務

九、(委外催收之告知)

乙方因業務之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本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甲方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

 

乙方債務委外催收前應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要求,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前述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應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及告知之相關處理程序

二、金融機構未為通知時之賠償責任,及金融機構應公告委託機構基本資料之義務。

十、(委外協助同意條款)

甲方同意乙方於必要時,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依相關法令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但乙方應督促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一、明定借款人同意金融機構於法令規定範圍內得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外協助處理,金融機構應督促受委託人於資料利用時須遵守保密之相關法令規定。

二、金融機構有督促受委託人於資料利用時應保密之責任,其應與受委託人互負連帶責任。

十一、(服務專線)

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依乙方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者為準。

金融機構告知服務管道之義務。

十二、(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X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明定爭議管轄法院及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消費訴訟之管轄,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有關合意管轄如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得聲請移送其他管轄法院,或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三、契約之交付)

借款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原則。倘有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付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乙份。但經甲方、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同意者,上開契約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乙方戳章之影本交付甲方、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契約份數與契約交付原則

十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貸款處理機制與聲明書之提供,但不屬本項貸款者除外

契約所稱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而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消費貸款,係指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

(一)金融機構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共同推廣」或其他合作關係,由金融機構為借款人購買該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提供消費貸款服務

(二)貸款撥付流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消費貸款金額由金融機構直接撥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2.金融機構撥款前,先洽請借款人填具取款條,由金融機構將消費貸款金額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該事先徵提之取款條,將消費貸款金額轉匯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提供非屬遞延(預付)型者。

(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者(例如創業加盟)。

(三)商品或服務之瑕疵、贈品、保固及售後服務。

(四)提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業者,依法令或定型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責任者。

金融機構承作本條所稱之貸款業務時,應於借款人申請貸款時,以聲明書方式告知借款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應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一、金管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金管銀(三)字第0九六三000三0五一號函核定之「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貸款處理機制」,訂定「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無擔保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

二、適用本聲明書之商品或服務類型。

三、金融機構提供聲明書之義務。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無擔保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

 

條文

說明

________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消費無擔保貸款定型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之規定,提供本聲明書。

 

依「消費無擔保貸款定型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及金管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金管銀(三)字第0九六三000三0五一號函核定之「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貸款處理機制」,訂定本聲明書。

一、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而得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消費貸款,係指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

(一)本行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共同推廣」或其他合作關係,由本行為借款人購買該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提供消費貸款服務

(二)貸款撥付流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消費貸款金額由本行直接撥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2       本行撥款前,先洽請借款人填具取款條,由本行將消費貸款金額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該事先徵提之取款條,將消費貸款金額轉匯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本聲明書所適用之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定義。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借款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提供非屬遞延(預付)型者。

(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者(例如創業加盟)。

(三)商品或服務之瑕庛、贈品、保固及售後服務。

(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依法令或定型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責任者。

借款人不適用本聲書向金融機構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情形。

三、本聲明書第一所謂「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三)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歇業。

(四)其他經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敘明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有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況。

四、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請:

1、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發生不能依約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時,借款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

(1)借款人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簽訂之買賣或服務契約、購貨證明或收據等憑證。

(2)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商品或服務使用紀錄之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借款人如無法提供者免附),及借款人向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

2、本行於借款人提出申請至審查核定准駁之期間,借款人之應付款應以爭議款處理,不得將借款人逾期繳款紀錄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不得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本行進行審核:

  本行應依借款人提供之書面文件及其他資料予以查證是否符合本聲明書第三(一)、(二)、(三)、(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事。

1、申請通過審核者:

(1)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但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2)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無法計算者(例如終身會員、補習班之保證班、借款人及銀行皆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以計算未獲提供之比例……等),以借款人提出申請之時點為基準,在該時點後各期未繳之款項,借款人無須繳納。但如有新事證足以證明借款人有繼續獲得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時,借款人應繼續繳付貸款本息。

2、申請未通過審核者:

(1)借款人申請案經本行駁回者,應於本行通知後立即繳付應付款項,並應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貸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予本行。

(2)本行可恢復催收,如經本行催收,借款人仍不繳款,本行應報送逾期繳款紀錄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借款人向金融機構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程序與所應提交之相關資料,及借款人不符合得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情況時之處理。

 

 

五、借款人於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如屬逾期放款戶或已經本行訴追者,仍可依本聲明書之約定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但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前產生之逾期放款仍應依約繳納。

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借款人如屬逾期放款戶或已經金融機構訴追者之處理。

六、本行聲明,借款人除依本聲明書之約定有得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情事外,借款人與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有所爭議時,應逕向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非屬本聲明書適用範圍內的商品或服務爭議,借款人應向該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尋求解決。

七、本行聲明,倘借款人或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與本聲明書之約定,按時繳納各應付款項,本行將依法令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相關資訊,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明瞭此將可能影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借款人或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或本聲明書之約定按時繳納各項應付款項時之可能影響。

借款人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已收到並已詳細閱讀本「聲明書」,特此聲明。

借款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聲明書乙式___份,一份由銀行留存備查,其他交由借款人及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收執。)

借款人與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簽章。

 


消費無擔保貸款定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

條文

說明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審閱期間係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而立,為免借款人輕易拋棄契約審閱期間,而損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意,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之文字。

二、對已簽具借據者,不得為確保債權約定借款人提供本票。

依據歐盟指令及德國民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瑞士消費貸款法第二十條規定,消費者並無義務,對信用供給者基於信用契約之請求而承擔匯(本)票債務,違反規定而收受匯(本)票或支票,消費者得隨時向貸款人要求返還,貸款人對於消費者因簽發匯(本)票或支票所生損害,應予負責。爰參酌上開國外相關立法例,定已簽具借據者,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本票,保障借款人之權益。

三、借款利率不得約定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依民法第二0五條之規定,明借款利率之上限。

四、不得約定金融機構廣告有利於借款人之事項,不構成契約內容僅供參考。

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有利於借款人之廣告應為契約之內容,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

五、不得以定型契約條款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給付違約金但另提供優惠貸款條件及限制清償期間者不在此限。

參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消保法字第0一0六五號函規定,明不得以定型契約條款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支付違約金。

六、不得以定型契約條款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授權金融機構得隨時查調借款人或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之課稅資料。

參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八八消保法字第00四六三號函規定,明不得以定型契約條款約定授權金融機構得隨時查調相關課稅資料。

七、承作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貸款業務時,不得約定未經商品或服務提供方之同意,借款人不得撤銷(終止、解除)付(撥)款委託。

一、參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消保官字第0九四00一0四七二號函規定。

二、本條所稱之「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貸款業務」,係指借款人專為支付其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之價金而向金融機構所為之貸款,且貸款金額係由金融機構直接撥入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者。

八、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明定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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