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貝林/專訪

記者透過管道,與檢舉藍委收賄的當舖業者取得連繫。這名強調當年曾參與「運作」的陳先生表示,當初全台業者大串聯因應立院立法,經「高人指點」後,達成將五%倉棧費規定模糊「偷渡」的默契,也就是月息四%(年息四十八%)加倉棧費月收五%,實際月息還是立法前的九%(年息一○八%),且此原先只是行政命令,立法後變成法律保障,可明正言順收取高利。

全台業者共「贊助」一、二千萬元

陳先生所說的行政命令,是立法前管理當舖的「當舖業管理規則」。規則內原定當舖業除收取月息外,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此二項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五%。立法後,內容改為「倉棧費」,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五%」。由於未明定倉棧費是一次費用、月息或年息,刻意保留模糊空間,讓業者實際坐收五%月息。

陳先生粗估,當時全台業者共「贊助」了一、二千萬元用來「運作」;立委所說拿七位數賄款的應有二人。

陳先生回憶,當年立法時,全台業者便集結起來找立法院某位有力人士內應,鎖定重點立委「運作」,先希望不要立法,後來見勢不可為,改盼利率勿訂太低。當時某位重量級藍委因高中時典當手錶遭收取極高利率,因此支持大幅調降利率的綠營版本;為拉攏該藍委,七、八位業者「登門拜訪」,隔天該藍委即未出席審查。

陳先生表示,為了立院「運作」所需,當初全台一千八百多家當舖業者都有「贊助」,每人數千元至萬元不等,不致有外傳每家業者三萬元那麼多,但當時將所有款項匯入一個帳戶中,由專人專款專用。
2010-5-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18/today-p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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